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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農地|受贈者、五年期限內移轉、將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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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贈與稅之農業用地,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農業主管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5年12月間將其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子,經國稅局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3,000,000元,乃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該贈與農地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國稅局乃發函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逾限未辦理,乃依規定扣除當年度免稅額後,追繳贈與稅80,000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贈與稅,請受贈人特別注意。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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