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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 有分幾種類型 其容許使用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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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市計畫內,工業地的劃分和容許使用受到諸多限制和規範,這些限制最主要保障環境的安全和人民的福祉。根據都市計畫的規定,工業區土地主要分為甲、乙、零星和特種工業區,每一類型都有其特定的使用限制和管理要求。

首先,甲種工業區主要用於輕工業和無公共危險的重工業,但是禁止一些危險性較高的工業活動,例如煉油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和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等。

其次,乙種工業區則是針對公害輕微的工廠和相關設施,同樣也是有非容許使用行業別,包括一些化學品的製造和處理業、放射性工業以及其他可能對周遭環境和居民造成危害的工業。

零星工業區則是為了配合特定需求而劃定的,通常是用於無污染性且規模相當的合法工廠,但同樣也有限制行業,例如不能從事易燃性液體製造業、劇毒性工業和放射性工業等。

最後,特種工業區是為了特定類型的工業和公共服務設施而劃定的,這些設施通常需要經過政府的審查和核准才能建造,並且受到嚴格的管理和規範。

總和來說,不同類型的工業區土地有著不同的使用限制和管理要求,這些限制和要求旨在確保城市的安全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都市計畫內的工業用地:了解甲、乙、零星和特種工業區 適用行業別 容許使用項目與限制為何?

甲種工業區,主要提供給輕工業和無公共危險的重工業使用。然而,根據規定,以下建築物和土地的使用是被禁止的:

煉油工業: 這包括使用原油作為原料進行製造的工業活動。這類活動可能涉及到對原油進行加工、提煉或其他相關程序。

放射性工業: 這包括對放射性元素進行分裝、製造或處理的工業活動。由於這些活動可能產生輻射性物質,因此在甲種工業區是被明確禁止的。

易爆物製造儲存業: 這涵蓋了製造和儲存易燃爆炸性物質的工業活動。這包括製造和儲存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等相關的爆炸性產品。

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這類活動涉及對石油氣進行製造和分裝,因此在甲種工業區是被禁止的。

乙種工業區主要是供公害輕微的工廠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以及與工業發展相關的設施使用。不過,有些建築物和土地的使用是受限的,但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用事業設施不受此限制。這些限制包括:

  1. 製造火藥、雷管、氯酸鹽、過氯酸鹽、亞氯酸鹽、次氯酸鹽、硝酸鹽、黃磷、赤磷、硫化磷等物質的工廠。
  2. 製造火柴、賽璐珞和其他硝化纖維製品的工廠。
  3. 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產品或芳香油的工廠。
  4. 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的工廠。
  5. 煤氣或炭的製造者。
  6. 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的製造者。
  7. 高壓氣體的製造和儲存者,但氧氣、氮氣、氬氣、氦氣、二氧化碳的製造以及高壓氣體的混合、分裝和倉儲經核准不在此限。
  8. 生產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等有毒化學物質的工廠。
  9. 製造油脂或油脂的工廠,但食用油脂的製造者除外。
  10. 屠宰場。
  11. 製造硫化油膠或可塑劑的工廠。
  12. 製造紙漿和造紙的工廠。
  13. 製革、製膠、毛皮或骨的精製者。
  14. 瀝青的精煉者。
  15. 以液化瀝青、煤焦油、木焦油、石油殘渣等原料製造物品的工廠。
  16. 製造電氣用炭素的工廠。
  17. 製造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的工廠。
  18. 石棉工業(僅限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的加工業)。
  19. 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
  20. 銅、鐵等金屬的煉製者。
  21. 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的分裝、製造、處理)和原子能工業。
  22. 以原油為原料的煉製工業。
  23.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的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的製造。
  24. 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製造中間產品或產品的工業。
  25. 以煤為原料製造焦炭的工業。
  26. 通過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的工廠,但不涉及聚合反應的不在此限。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限制,如政府依法或自治條例所規定的。

零星工業區是為了配合原先的登記案而劃定的,它主要用於那些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不易搬遷的合法性工廠。這些工廠主要可以用於無污染性的工業,以及與這些工業相關的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必要的附屬設施。此外,也可以用於汽車運輸業的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相關的設施。

無污染性的工廠是指工廠排放的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都符合相關的管制標準規定,並且不包括下列危險性的工業:

  1. 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2. 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
  3. 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的分裝、製造、處理工業,以及原子能工業。
  4. 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的工業。
  5. 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特種工業區的使用範圍主要限制在與特種工業相關的設施上,除了供應與特種工業有關的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必要的附屬設施外。其他的使用限制包括:

  1. 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2. 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3. 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包括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電信設施、自來水設施、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這些與特種工業有關的設施,在建築或增建時都需要經過縣(市)政府的審查核准。

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 有分幾種類型 其容許使用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