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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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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針對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的規定,提供了重要指引。根據最新政策,自105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若因實際需要而出售原有自住房地,並於他處重購符合自住要件的房地,則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申請退抵已繳納的房地合一稅。這一措施旨在避免因課稅影響重購能力,支持自住房地的實際使用。財政部指出,無論是在出售前後購買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都符合自住要求,且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均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稅額。然而,申請退稅或扣抵必須滿足實際居住的條件,包括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在該房屋中。詳情請參考國稅局公告或撥打免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之實際需要而必須出售,並於他處另購買自住房地,為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即可在其應繳納或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範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0年2月25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將A房地出售並於110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臺幣85萬餘元。甲君嗣於111年2月15日再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調查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A房地並無實際使用水電情形,且承買人亦表示購買時為全新空屋,並無裝潢及家具,故以甲君於A房地無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退還。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倘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民眾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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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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