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知識家

都市計畫外土地以及都市計畫內土地 其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容積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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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是城市發展的基石,它為城市的未來設計了藍圖,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發展。在都市計畫中,土地被劃分為內部和外部兩個主要類別,每個類別都有其獨特的容許使用項目和建蔽率/容積率限制。

在都市計畫外的土地上,容許的使用項目和建蔽率通常受到較少限制。商業、工業、農業甚至是居住用地的開發可能會受到相對寬鬆的規定。然而,這些土地的發展仍需遵循一定的法規和環境保護原則,以確保城市的永續發展。

相比之下,在都市計畫內的土地上,容許使用項目和建蔽率/容積率受到更嚴格的控制和規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和公共設施等不同區域的規劃需要考慮到居民的生活品質、交通流量、環境影響等諸多因素。因此,建築的高度、密度和用途通常會根據區域的特性和城市的整體發展方向進行調整和控制。

都市計畫內外土地的使用項目和建蔽率/容積率的設定旨在平衡城市發展的需求與土地資源的限制,並確保城市的可持續性和居民的生活品質。本文將探討這些規定的具體細節,以及它們對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的影響。

都市計畫內以及都市計畫外土地容許使用:探索其土地的使用項目及建蔽率/容積率標準有何不同?

特種工業區(特工) 容許項目: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二)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三)電信設施。

(四)自來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七)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延伸閱讀

甲種工業區(甲工) 容許項目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甲種工業區中建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文章出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乙種工業區(乙工)可使用項目

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
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不在此限: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
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
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
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
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
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
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碱、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
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
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碸、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
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
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
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
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
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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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
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
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
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
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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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得使用項目)
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設施,指下列設施:
一、工廠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推廣、教育解說、實作體驗及服務辦公室(所)。
(二)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及環境保護設施。
(三)員工單身宿舍及員工餐廳。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與從事製造、加工或修理業務工廠有關產品
或原料之買賣、進出口業務,或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
二、工業發展有關設施:
(一)通訊傳播事業。
(二)環境檢驗測定業。
(三)消毒服務業。
(四)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五)廢棄物回收、貯存、分類、轉運場及其附屬設施。
(六)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程改善、
製程改善、自動化、電子化、資源再利用、污染防治、環境保護、清潔生產、能
源管理、創業管理等專門技術服務之技術服務業。
(十七)經核定之企業營運總部及其相關設施。
(十八)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公頃以上,且其區位、
面積、設置內容及公共設施,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十九)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景觀維護及其他工業
發展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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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設施。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
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十二公尺以
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
查通過者。
(二十)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十一)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二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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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
建及變更使用時,亦同。第二款及第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
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各目之使用細目、使用面積、使用條件
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及開發義務作必要之規定。
IV. 第二項第三款設施之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

文章出處:擷取自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以上為常見之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

詳細-都市計畫內工業用地有分區哪幾種?

甲種工業區
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乙種工業區
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不在此限: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酮、過氧化二苯甲醯、二硫化碳、甲醇、乙醇、乙醚、苦味酸、苦味酸鹽類、醋酸鹽類、過醋酸鹽類、硝化纖維、苯、甲苯、二甲苯、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松節油之製造者。
(二)火柴、賽璐珞及其他硝化纖維製品之製造者。
(三)使用溶劑製造橡膠物品或芳香油者。
(四)使用溶劑或乾燥油製造充皮紙布或防水紙布者。
(五)煤氣或炭製造者。
(六)壓縮瓦斯或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者。
(七)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者。但氧、氮、氬、氦、二氧化碳之製造及高壓氣體之混合、分裝及倉儲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氯、溴、碘、硫磺、氯化硫、氟氫酸、鹽酸、硝酸、硫酸、磷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碳酸鉀、碳酸鈉、純、漂白粉、亞硝酸鉍、亞硫酸鹽類、硫化硫酸鹽類、鉀化合物、汞化合物、鉛化合物、銅化合物、鋇化合物、氰化合物、三氯甲甲烷、四氯化碳、甲醛、丙酮、縮水乙、魚骸脂磺、酸銨、石碳酸、安息香酸、鞣酸、乙醯苯銨(胺)、合成防腐劑、農藥之調配加工分裝、農藥工業級原體之合成殺菌劑、滅鼠劑、環境衛生用藥、醋硫酸鉀、磷甲基酚、炭精棒及其他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者。但生物農藥、生物製劑及微生物製劑等以生物為主體之發酵產物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九)油、脂或油脂之製造者。但食用油或脂之製造者及其他油、脂或油脂以摻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十)屠宰場。
(十一)硫化油膠或可塑劑之製造者。
(十二)製紙漿及造紙者。
(十三)製革、製膠、毛皮或骨之精製者。
(十四)瀝青之精煉者。
(十五)以液化瀝青、煤柏油、木焦油、石油蒸餾產物之殘渣為原料之物品製造者。
(十六)電氣用炭素之製造者。
(十七)水泥、石膏、消石灰或電石之製造者。
(十八)石棉工業(僅石棉採礦或以石棉為主要原料之加工業)。
(十九)鎳、鎘、鉛汞電池製造工業。但鎳氫、鋰氫電池之製造工業,不在此限。
(二十)銅、鐵類之煉製者。
(二十一)放射性工業(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原子能工業。
(二十二)以原油為原料之煉製工業。
(二十三)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十四)以石油化學基本原料,產製中間原料或產品之工業。
(二十五)以煤為原料煉製焦炭之工業。
(二十六)經由聚合反應製造樹脂、塑膠、橡膠產品之工業。但無聚合反應者,不在此限。
三、供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之物品、可燃性瓦斯或電石處理者。
四、其他經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

零星工業區
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

一、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二、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
三、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四、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工業。
五、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特種工業區
除得供與特種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倉庫、展售設施、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及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外,應以下列特種工業、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使用為限:

一、甲種工業區限制設置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設置之工業。
二、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之特種原料及其製品之儲藏或處理之使用。
三、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一)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二)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三)電信設施。
(四)自來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七)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前項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增建時,亦同。

都市計畫內工業地建蔽率/容積率?

多數為60%/210%或70%/210%,正確請參閱各縣市都市計畫為準

都市計畫外甲 乙 丙 丁….等9種建地,建蔽率以及容積率各為何?

都市計畫外各種建地的容積建蔽率整理如下

一、甲種建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240%
二、乙種建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240%
三、丙種建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60%
四、丁種建地 建蔽率70% 容積率300%
五、窯業用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120%
六、交通用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七、遊憩用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八、墳墓用地 建蔽率40% 容積率120%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建蔽率60% 容積率160%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都市計畫外常見用地

何謂甲建(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

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三、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四、農作產銷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鄉村教育設施。
七、行政與文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利設施。
九、公用事業設施。
十、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十一、宗教建築。
十二、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容積率?
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都市計劃外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較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是有差一點,生活方便性也比較差,房價也較低。

建蔽率60%。容積率240%

甲種建地可蓋廠房?
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甲 乙 丙建地蓋廠房|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有限公司整理

何謂乙建(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

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交通設施。
十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八、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乙種建築用地
是鄉村區中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都市計劃外「鄉村區」的建築用地,何謂鄉村區的定義:就是在都市計劃外的鄉下,人氣很旺盛的聚集性就部落,通常到這些地方,充滿了田野的風味,但幾乎沒有計畫道路規劃,是現況道路,道路系統小又窄,未來房價不易有上漲機會與空間。

建蔽率60%。容積率240%

乙種建地可蓋廠房?
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甲 乙 丙建地蓋廠房|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何謂丙建(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

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戶外遊憩設施。
十五、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十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九、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範圍)
二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二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二十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通常丙建會出現在山坡地保育區裡的建築用地,建商買了丙建的土地後,就可以把它剷平、做好水土保持、保育計畫等就能夠蓋房子了。 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不過目前台灣省各鄉鎮市政府,對於土地開發做很嚴格的管制,有些地區的政府會將容積降低,從160%降至80%,希望建築開發對環境衝擊的影響降低。

建蔽率40%。容積率120%

丙種建地可蓋廠房?
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甲 乙 丙建地蓋廠房|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無公害小型工業設施」定義:

一、「無公害」定義:

(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74)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

(一)甲、乙種建築用地:指「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廢氣及噪音之工廠」。

(二)丙種建築用地:指「工廠設有公害防治設施,而能符合政府所規定管制標準之工廠」。

<噪音管制法>規範部分─由環保單位審查認定是否屬指定管制區內經環保署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

二、面積、動力限制:

(一)甲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二)乙、丙種建築用地: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公尺、動力(含電熱,不含空調冷氣設備)不得超過11.25瓩(約15馬力)。

屬工廠之附屬倉庫,直接供工廠使用者,雖非「作業廠房」,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74)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何謂丁建(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以及建蔽率/容積率為何?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丁種建築用地定義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鄉村區/山坡保育區等….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

建蔽率70%。容積率300%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都市計畫外土地以及都市計畫內土地 其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容積率為何?